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4號原告 黃俊皓 被告陳昱達
大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起訴狀誤載為大力交通事業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國豪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中交簡字第130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曹錫泓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