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5108號債權人 陳柏羽 上列債權人陳柏羽因與債務人 黃婷蔚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柏羽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茲本件聲請狀之聲請法院有誤,請補正確之聲請狀到院。
二、請債權人敍明(票據號碼:CH584676)之提示日為何年何月何日?
三、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又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債務人黃婷蔚所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584677、CH584678、CH584679、CH584680、CH584681、CH584682、CH584683、CH584684、CH5846
85、CH584686、CH584687),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影本可稽,依上開說明,台端所提出之前開本票11紙,自不得據以請求票款年息百分之六之利息,應依一般借款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請求年息百分之五之利息,請具狀更正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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