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度抗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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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抗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抗字第112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蔡秋保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2月12日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5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9罪之犯罪時間係於104年7月間至105年4月,均屬同期間所為,因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原裁定未就抗告人整體犯罪行為態樣、時間觀察,即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顯屬過重,為此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92年度台非字第18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因野生動物保育等9案件,先後經判處如各該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符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規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自應在各罪最長刑期即有期徒刑10月以上,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6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9罪宣告刑之總和有期徒刑5年6月,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則原審法院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9罪,參酌其中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原審以105年度聲字第14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書、裁定書在卷可稽),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年4月,即未逾越法律內部及外部界限之適法自由裁量職權行使,並無瑕疵可指。抗告意旨徒以上情,指摘原裁定定應執行刑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黃宗揚法官施柏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中華民國107年4月30日
書記官賴梅琴附表:
┌────────┬──────────┬──────────┬──────────┐│編號│1│2│3│├────────┼──────────┼──────────┼──────────┤│罪名│野生動物保育│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02日│104年07月19日│104年09月29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4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4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4年度毒偵││年度案號│第8473號│字第1539號│字第2093號│├───┬────┼──────────┼──────────┼──────────┤│最後│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事實審│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67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54號│105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日期│105年03月02日│105年05月04日│105年05月12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4年度簡字第1674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54號│105年度訴字第10號││├────┼──────────┼──────────┼──────────┤││判決│105年04月07日│105年05月24日│105年06月0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6│├────────┼──────────┼──────────┼──────────┤│罪名│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毒品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01日│104年11月27日│105年03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屏東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37號│緝字第63號│字第1397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6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94號││├────┼──────────┼──────────┼──────────┤││判決日期│105年05月31日│105年08月09日│105年10月11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8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26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394號││├────┼──────────┼──────────┼──────────┤││判決│105年07月05日│105年09月06日│105年11月01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5年03月28日│105年03月13日│105年03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屏東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3685號│第4216號│第4216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簡字第856號│106年度易字第283號│106年度易字第283號││├────┼──────────┼──────────┼──────────┤││判決日期│105年09月13日│106年09月13日│106年09月13日│├───┼────┼──────────┼──────────┼──────────┤││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簡字第856號│106年度易字第283號│106年度易字第283號││├────┼──────────┼──────────┼──────────┤││判決│105年11月25日│106年10月24日│106年10月24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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