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536號聲請人 黃春嬌
李寶膳 李金國 李俐甄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47條、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李隆庭 於民國105年10月17日死亡,聲請人黃春嬌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李寶膳、李金國、李俐甄分別為被繼承人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附卷可按,聲請人既欲聲請拋棄繼承,即應於3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內為之,然聲請人遲至106年4月13日始具狀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見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狀收文戳),顯逾3個月之拋棄繼承期間,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4月3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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