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03號上訴人即被告 麥松華
HOANGTHITHEM(中文名: 黃氏添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 律師
李秉哲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被告姓名欄、主文欄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三行「HOANGTHITHEN」之記載,應更正為「HOANG
THITHEM」。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若於裁定此情形,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
9條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被告姓名欄、主文欄及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三行將被告「HOANGTHITHEM」之姓名載為「HOANGTHITHEN」之部分,顯均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丁智慧
法官吳逸儒法官陳翌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