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986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王明華 即 鄔明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玖仟貳佰零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叁仟陸佰肆拾貳元整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參佰元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台幣伍佰元整,違約金連續收取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王明華於095年01月間向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案外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105年03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69,207元整未為清償(含消費款136,642元整、預借現金27,00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4,865元整及違約金7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163,642元自105年0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廖美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