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2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審易字第27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審易字第272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立範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7575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簡字第4064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處分;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第161條第4項、第302條至第
304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立範業於100年5月8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而本案係被告死亡後始於100年7月20日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收案戳章1只在卷足憑,是應認檢察官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揆諸上開意旨,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東柏
法官徐彩芳法官李爭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書記官李文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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