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21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黃楷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至忠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肆萬玖仟陸佰參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9日
書記官陳宏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