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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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6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6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張仕澤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家字第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保護管束期間內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四、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距離一百公尺以上。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前犯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2月,嗣經最高法院上訴駁回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6月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得命受刑人假釋期間內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所列一款至數款事項,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爰聲請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並命遵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8條第2項第1款至第5款規定之事項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係犯家庭暴力(妨害性自主)罪,參酌法務部矯正署111年6月8日法矯署教字第OOOOOOOOOOO號核准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務部○○○○○○○家庭暴力受刑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法務部○○○○○○○受刑人假釋入住同意書、接納同意書、法務部○○○○○○○受刑人人相表、法務部○○○○○○○收容人調查分類直接調查表、法務部○○○○○○○收容人直接調查報告表、法務部○○○○○○○家暴犯犯案情節及輔導/治療摘要紀錄表、未來處遇建議、法務部○○○○○○○個案輔導紀錄、法務部○○○○○○○家暴犯個案綜合資料表、法務部○○○○○○○妨害性自主罪出獄人觀護資料一覽表、法務部○○○○○○○收容人犯次認定表、全國刑案資料查註表、輔導紀錄表、教誨紀錄表、法務部○○○○○○○整合查詢及治療狀態維護清單、個案入監之評估報告書、法務部○○○○○○○強制治療紀錄-
個別治療、法務部○○○○○○○強制診療紀錄-團體治療、法務部○○○○○○○加害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法務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法務部○○○○○○○STATIC-99等量表、法務部○○○○○○○MnSOST-R等量表、法務部○○○○○○○妨害性自主等罪收容人切結書等資料,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9條、第38條第1、2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本裁定所稱之被害人即本院107年度侵上訴字第75號判決事實欄所載之甲女。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李東柏法官葉文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6月10日
書記官陳美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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