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單禁沒字第1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禁沒字第19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景淳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7年度聲沒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梅子錠共拾壹包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海洛因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經查,本件扣案之梅子錠共11包,係屬違禁物,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見1809號偵卷第17頁),依首揭說明,應予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張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雅茹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備註│├──┼───────────┼──┼─────────┤│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驗後淨重0.607公克│││命之梅子錠│││├──┼───────────┼──┼─────────┤│2│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毛重1.16公克│││命之梅子錠│││├──┼───────────┼──┼─────────┤│3│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毛重1.24公克│││命之梅子錠│││├──┼───────────┼──┼─────────┤│4│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毛重1.18公克│││命之梅子錠│││├──┼───────────┼──┼─────────┤│5│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毛重1.15公克│││命之梅子錠│││├──┼───────────┼──┼─────────┤│6│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毛重1.18公克│││命之梅子錠│││├──┼───────────┼──┼─────────┤│7│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毛重1.16公克│││命之梅子錠│││├──┼───────────┼──┼─────────┤│8│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毛重1.17公克│││命之梅子錠│││├──┼───────────┼──┼─────────┤│9│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毛重1.14公克│││命之梅子錠│││├──┼───────────┼──┼─────────┤│10│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毛重1.17公克│││命之梅子錠│││├──┼───────────┼──┼─────────┤│11│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1包│毛重1.17公克│││命之梅子錠│││└──┴───────────┴──┴─────────┘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