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婚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婚字第168號原告 沈繼志 被告 黃紅錦 (HUYNHTHIHONGGAM)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月2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被告「 黃氏 紅錦」之記載,應更正為「黃紅錦」。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事,原告聲請裁定更正,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威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
書記官莊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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