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8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務人 張念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叁佰肆拾捌元及新臺幣陸萬玖仟玖佰叁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張念祖分別於民國(下同)106年5月19日及民國(下同)107年9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2筆
1.新臺幣40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6年5月19日起至民國(下同)111年5月19日止分60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6年11月19日止以年息百分之2.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6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0.000固定計息。
2.新臺幣80,000元整(放款帳號0000000000000):,借款期間自民國(下同)107年9月21日起至民國(下同)109年9月19日止分24期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至民國107年12月19日止以年息百分之1.680固定計息及自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以年息百分之9.500固定計息。
(二)、惟債務人該所借款自民國108年1月19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359,278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乙紙及繳款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685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念祖│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289348││七年十二月十│││││元││九日起│││├──┼───┼─────┼──────┼──────┼───────┤│002│新臺幣│張念祖│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九點│││69930││八年一月十九││五│││元││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張念祖│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289348││七年十二月十││以內者,按上開│││元││九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002│新臺幣│張念祖│自民國一百零│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69930││八年一月十九││以內者,按上開│││元││日起││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月)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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