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易字第10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易字第103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建國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偵字27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建國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4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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