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7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7700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江欣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伍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參拾伍元整,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江欣儒於民國91年7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21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6月19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421,537元整,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15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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