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 施侑均 訴訟代理人 林俊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佳 斈間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用,逾期未繳,將裁定駁回其訴:
坐落彰化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及上建號同段7166建號之房屋門牌號碼:彰化縣○○市○○○○路000號、三層樓房;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80萬8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810元。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