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附民字第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4年度附民字第13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上訴字第1714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祐治
法官王炳梁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台發中華民國9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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