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0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家豪選任辯護人李國豪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2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審判之一○四年度訴字第一○四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家豪被訴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罹患疾病不能到庭接受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民國105年5月25日裁定停止審判。惟因被告業已於
106年4月11日死亡,有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106年
4月11日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影本及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原停止審判原因已經消滅,依首開說明,自應繼續審判,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21日
書記官周綉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