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智昇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6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智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白色透明結晶2包、吸食器具1組,均係違禁物(詳如附表所示),爰依法宣告沒收銷毀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刑法第38條、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士林地檢署以110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2年3月18日期滿確定,而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別送驗後,以氣相層析質譜儀(GC/MS)法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此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0年3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9月17日航藥艦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毒偵356卷第91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毒偵1988卷第67頁),足證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依照前開說明,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銷燬之,故聲請人就上開違禁物依法向本院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詳如附表所示),顯為供盛裝或施用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用,該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已經微量附著器具內,無從析離,自應隨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而盛裝上開附表編號1、2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以現今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應與甲基安非他命視為一體,依同規定均併予沒收銷燬之;至送鑑取樣耗損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侑仕中華民國112年7月19日附表:
編號名稱數量備註扣押物品清單1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616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110年度毒保字第644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695號卷第29頁)2白色透明結晶1包驗餘淨重0.5328公克;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110年度毒保字第670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74頁)3吸食器具1組經乙醇沖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成分110年度保管字第2058號扣押物品清單(110年度毒偵字第1988號卷第6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