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解約金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18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 程清田 上列聲請人因與東山禾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解約金事件(本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960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参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金枝法官楊絮雲法官吳光釗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