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18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810號上訴人即原告 何政祥 籍設桃園縣○○鄉○○村○○鄰○○
路○○○號通訊地:臺中市○○區○○路2段
128號16樓B3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縣政府地方稅務局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1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闕銘富
法官張國勳法官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6日
書記官劉育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