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度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智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智易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阿雪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百年度偵字第三三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阿雪明知「JETOY甜蜜貓」係告訴人粉絲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粉絲谷公司)取得大韓民國捷拓伊社(JETOY)專屬授權而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非經粉絲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散布、販賣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上開美術著作之重製物。詎邱阿雪明知其前於大陸地區掏寶網所購得之「JETOY甜蜜貓」等文具系列商品,均屬未經前開著作財產權人授權重製之違法重製物,竟仍基於散布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犯意,自民國九十九年六月起,未經粉絲谷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在其位於臺南市○○區○○○路○○○巷○○弄○○號住處,使用電腦設備連接至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拍賣網站,利用「snow830616」帳號,以新臺幣(下同)八十五元,郵資五十五元之價格,刊登並販賣侵害上開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卡夾文具商品。嗣經粉絲谷公司人員,在露天拍賣網站發現邱阿雪刊登販賣上揭商品之訊息,遂佯裝買家下標購買卡夾一個,經鑑定確屬未經授權之重製物後報警處理,因認被告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粉絲谷公司告訴被告邱阿雪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二項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一百年六月十四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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