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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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7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沈秀珍
沈林玉枝 沈秀英 沈幼華 沈習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3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書記官薛月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