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5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正雄
壹、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
貳、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三、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書。
四、提出聲請人最近6個月之每月薪資單、存摺入帳明細或全部收入數額之證明。
五、提出聲請人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之104年及105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提出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七、依法定格式提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務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附註:
債務人清冊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八、提出預定之還款計劃書(包括收入來源、必要支出、每期還款金額、還款總額及期數)。
九、提出聲請人每月必要支出費用之相關單據或憑證(例如: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電話費等)。
十、陳明聲請人及依法受聲請人扶養之人目前是否有受領政府相關補助或津貼。如有受領,並須提出該部分之存摺入帳明細或證明文件(如補助函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書記官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