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消費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83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被告 林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前因被告對於本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而視為起訴,本院遂按原告請求之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扣除已繳之聲請費,於民國101年2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6,550元,該項裁定已於101年2月16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一紙附卷可憑,其訴自因起訴不備程式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日
書記官曾美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