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4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廷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向婕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故請陳明本件請求標的及數量為何。(是否為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98,713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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