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05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051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亮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育賢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與債務人間有存在消費借貸契約(如:有債務人簽章/電子簽章之借款契約)。
三、經查,聲請狀所附十萬伙集借貸契約,出借人為「B0079」,故請釋明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為消費借貸契約之貸與人或債權已讓與信用通股份有限公司。若為債權讓與,請併提出已依民法第297條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釋明文件。
四、查聲請狀所記載之請求標的及其數量不明,故請重新陳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並提出請求金額及起息日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8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