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林國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國勇於民國91年5月29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貸款總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整,約定於民國96年5月29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1.88%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93年8月7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8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