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姜義貴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姜義貴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姜義貴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7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402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民國106年4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27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黃翰義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秀玉中華民國109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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