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1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198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殷耀龍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94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瑋珍
法官彭志崴法官羅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4日
書記官周耿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