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82號聲請人閎國彩色印刷設計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薛文 相對人 黃鴻隆 會計師即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
理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四月二十六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法定代理人即破產管理人黃鴻隆住彰化縣○○市○○路○段○○○號11樓」之記載,應更正為「黃鴻隆會計師即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住彰化縣○○市○○路○段○○○號11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高儀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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