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440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2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3,75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3日起至123年12月2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均依照各個契約之約定,業已辦畢抵押權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2月27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120,000元,借款期間均自93年12月30日起至113年12月30日止,共分240期,而⑴第1期至第12期按期付息,第13期至第240期,則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⑵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兩造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除仍按契約約定之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並未依約繳納,依上開約定,相對人業已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帳款一次清償,總計尚欠借款本金2,753,186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款借據暨約定書、動撥申請書、還款明細查詢、土地及建物登記電子謄本影本各2份、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歸戶查詢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通知相對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通知並已於97年11月18日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恬如┌────────────────────────────────────────────────────────┐│附表(土地):97年度拍字第440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新竹市││東山│二│126│建│││1062│228/10000││├──┼───┼────┼────┼────┼───────┼─┼──┼──┼──────┼──────┼────┤│002│新竹市││東山│二│000-0000│建│││18│228/10000││└──┴───┴────┴────┴────┴───────┴─┴──┴──┴──────┴──────┴────┘┌─────────────────────────────────────────────────────────────────┐│附表(建物)︰97年度拍字第44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372│新竹市○○○○段二│住家用,│二層:│││││124.37││││全部│││││愛街81之│小段126│鋼筋混凝│124.37││││││││││││││5號2樓│地號│土造,7│││││││││││││││││層│││││││││││││││││││││││││││││├──┴──┴────┴────┴────┴───┴───┴───┴───┴───┴───┴────┴───┴───┴───┴───┤│共用部分:東山段二小段424建號:1/44│├──┬──┬────┬────┬────┬───┬───┬───┬───┬───┬───┬────┬───┬───┬───┬───┤│002│423│新竹市○○○○段二│鋼筋混凝│地下層│││││811.58││││5/1000│││││愛街81號│小段126│土造,7│:│││││││││││││││地號│層│81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