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5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何瑪麗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就請求債務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7,560元,及其中48,559元部分,自民國93年11月30日起算利息部分,請釋明「自93年11月30日」起算利息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可看出本金欠款餘額及利息起算日之欠款明細,若有誤繕,請更正之。)
二、就請求債務人應給付27,800元,及自93年12月6日起算利息及違約金部分,請釋明「自93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利息,暨自93年1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之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如可看出本金欠款餘額及利息、違約金起算日之欠款明細、有利率及違約金之約定條款等,若有誤繕,請更正之。)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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