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75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75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蓁茵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408號),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
106年度竹北簡字第22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蓁茵明知告訴人 余盈蓁 於擔任明新科技大學(下稱明新科大)桌遊社團之管理行政人員期間並無製作不實帳冊情事,竟於民國105年6月3日至6月5日間,在新竹縣新豐鄉明新科大校園內,以行動電話連結網際網路,在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dcard」網路論壇(網址:dcard.tw),以「原PO」帳號發表文章指稱「嚴的女友很會作假帳」、「嚴的女友就是管理桌遊社團之負責人」等語,影射告訴人有製作不實帳冊之不法行為,損害告訴人名譽。嗣告訴人經友人告知,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
314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見竹北簡字卷第25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竹北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
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陳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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