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5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9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970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郭勃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壹佰柒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郭勃維於民國94年9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189179元整。
1.其中50000元整,自民國094年10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固定計付,於每月二十日結算乙次並於翌日(二十一日)併同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之百分之二,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低應付款,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
2.其中139179元整,自民國095年0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立有現金卡申請書、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事項為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89179元整,及自上述時間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書記官夏進通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97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郭勃維│自民國94年10│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50000││月28日起│月31日止││││元│││││├──┼───┼─────┼──────┼──────┼───────┤││││並自民國104│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年9月1日起│││├──┼───┼─────┼──────┼──────┼───────┤│002│新臺幣│郭勃維│自民國95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139179││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郭勃維│自民國095082│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9179││2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計算,│││││││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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