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2905號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曾妍珊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沐駩敏捷理 貨行(車牌號碼000-0000車輛所有權人)等間給付停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併請提出被告 黎宣宏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俾利 本院確認被告黎宣宏身分及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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