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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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70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700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彥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9年度偵字第6723號、109年度偵字第6443號),本院依法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甲○○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甲○○明知愷他命或內含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Butylone、bk-MBDB)、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乙基甲基卡西酮(Ethylmethcathinone、EMC)、甲基苄基卡西酮(Benzedrone、MBC)、硝甲西泮(Nimetazepam)成分之毒品咖啡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之犯意,先於民國108年間在臺中市某KTV,購入附表編號6、7之紅色星星包裝毒品咖啡包;再於108年間在臺中市某KTV,購入附表編號8之愷他命1包;復於109年5月間某日,在臺中市某KTV,購入附表編號1至6之彩色白色標誌包裝毒品咖啡包而持有之。
嗣經警 於109年5月23日在彰化縣○○鄉○○路○○○號將甲○○緝獲到案時,在上開處所查獲附表所示之毒品及咖啡包裝袋2箱、Iphone手機XR(無SIM卡)1支、Iphone手機6S(無SIM卡)1支、Ipad平板1台。復將附表扣案之毒品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經鑑驗後發現含有愷他命、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Butylone、bk-M
BDB)、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乙基甲基卡西酮(Ethylmethcathinone、EMC)、甲基苄基卡西酮(Benzedrone、MBC)、硝甲西泮(Nimetazepam)等成分,且總純質淨重達75.2533公克,而查獲悉上情。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之罪,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
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本院行準備程序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依同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
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
4條至第170條有關證據提示、交互詰問及傳聞證據等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訊據被告對於上開犯罪事實,於警詢、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警員109年5月24日職務報告、現場蒐證照片、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等在卷可佐。又本案如附表所扣得之咖啡包及白色結晶1包等物,經鑑定後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之第三級毒品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0000000000號鑑驗書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又本件起訴書雖認被告於108年間先購入如附表編號8之愷他命1包、再購入如附表編號6-2、7之毒品咖啡包,被告則於本院審理時雖稱依起訴書為準,其忘記何者先購買的等語。然依被告偵訊筆錄,被告於偵訊時陳稱其108年間先買紅色星星咖啡包後,於108年上半年在中部購入愷他命等語(見他卷第106頁),衡酌被告偵訊時距離案發時間較近,其記憶應較清晰,是其購入上開毒品之順序,應以被告於偵訊時所述為準,併予敘明。
三、論罪科刑㈠被告行為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於109年
1月15日修正公布,於109年7月15日施行。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原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之構成要件及刑度均有更動,即修正前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始構成犯罪,修正後規定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即構成犯罪,惟修正後規定所科處法定刑之有期徒刑、罰金刑上限均有降低。查本案被告所持有第三級毒品已逾20公克,自以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規定論處。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
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罪。又其持有之具體品項雖有多種類型之第三級毒品,但僅侵害單一社會法益,自僅構成單純一罪。而被告分次取得並持有毒品,乃係基於單一持有毒品之犯意,自其取得本件毒品時起至為警查獲時止,僅有一個持有行為,應屬繼續犯之單純一罪。
㈢爰審酌被告前已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經法院判處有期
徒刑4年2月確定,仍無視於國家防制毒品危害之禁令,明知第三級毒品戕害人身,一經染毒,極易成癮,影響深遠,卻仍持有本案300餘包之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亦高達75.2
533公克,及其自述國中畢業,入監前無業,離婚、有1名未成年之子,無人須其照顧撫養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四、沒收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定後,確含有愷他命、4-甲基
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
C)、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Butylone、bk-MBDB)、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乙基甲基卡西酮(Ethylmethcathinone、EMC)、甲基苄基卡西酮(Benzedrone、MBC)、硝甲西泮(Nimetazepam)等成分,均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㈡又盛裝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之包裝袋,因有微量第三級毒品
而難以析離,自應視為第三級毒品之一部,與所盛裝之第三級毒品併予沒收之。至送鑑耗損之第三級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㈢另警方於搜索扣押時,一併扣押之咖啡包裝袋2箱、Iphone
手機XR、Iphone手機6S各1支、Ipad平板1台等物品,依卷存證據,尚難證明與被告本案犯行相關,均無庸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昭蓉提起公訴,檢察官劉欣雅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
┌──┬────────┬──┬────────────────────┬───┬────┐│編號│彰化縣警察局鹿港│數量│鑑驗結果│純質淨│鑑驗單位│││分局扣押物品目錄│││重(20││││表│││公克以│││││││上)││├──┼────────┼──┼────────────────────┼───┼────┤│1│毒品咖啡包(彩色│50│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90│總純質│衛生福利│││白色標誌)│包│5443)。│淨重│部草屯療│││││2.檢品外觀:紫綠色相間包裝(內含紫色粉末│70.091│養院草療│├──┼────────┼──┤)。│公克│鑑字第10││2│毒品咖啡包(彩色│50│3.送驗數量:7.3455公克(淨重)。││00000000│││白色標誌)│包│4.驗餘數量:4.6472公克(淨重)。││號鑑驗書│││││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4││、草療鑑│├──┼────────┼──┤-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字第1090││3│毒品咖啡包(彩色│50│-MMC)││500450號│││白色標誌)│包│6.純質淨重: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鑑驗書│││││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檢驗│││├──┼────────┼──┤前淨重7.3455公克,純度3.3%,純質淨重││││4│毒品咖啡包(彩色│50│0.2424公克。│││││白色標誌)│包│送驗未開封紫綠相間包裝294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推估檢驗前總淨重2123.9732│││├──┼────────┼──┤公克,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5│毒品咖啡包(彩色│50│inone、Mephedrone、4-MMC)總純質淨重│││││白色標誌)│包│70.0911公克。││││││││││├──┼────────┼──┤││││6-1│毒品咖啡包(彩色│44││││││白色標誌)│包│││││││││││├──┼────────┼──┼────────────────────┼───┤││6-2│毒品咖啡包(紅色│6包│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編號B0│總純質││││星星)││905444)。│淨重5.││││││2.檢品外觀:灰色(內含橙色粉末)。│1622公││├──┼────────┼──┤3.送驗數量:7.9916公克(淨重)。│克。│││7│毒品咖啡包(紅色│20包│4.驗餘數量:4.4939公克(淨重)。│││││星星)││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甲胺丁酮(Butylone、bk-MBDB)、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4-甲基甲基卡西酮(4-Methylmethcat│││││││hinone、Mephedrone、4-MMC)、乙基甲│││││││基卡西酮(Ethylmethcathinone、EMC)│││││││、甲基苄基卡西酮(Benedrone、MBC)、│││││││硝甲西泮(Nimeta7epam)。│││││││6.純質淨重: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檢驗前淨重7.9916公│││││││克,純度2.5%,純質淨重0.1998公克。│││││││送驗未開封灰色包裝26包,送驗單位指定鑑驗│││││││乙包;推估檢驗前總淨重20.64867公克,3,4-│││││││亞甲基雙氧甲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methcathinone、Methylone、bk-MDMA)總│││││││純質淨重5.1622公克。││││││││││├──┼────────┼──┼────────────────────┼───┤││8│愷他命│1包│1.檢品編號:B0000000(取樣自檢品B0000000││││z││││││)。│││││││2.檢品外觀:白色結晶。│││││││3.送驗數量:132.5166公克(淨重)。│││││││4.驗餘數量:124.4184公克(淨重)。│││││││5.檢出結果:三級毒品愷他命(Ketamine)│││││││6.純質淨重:愷他命(Ketamine)檢驗前淨重│││││││132.5166公克,純度﹤1%。│││└──┴────────┴──┴────────────────────┴───┴────┘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