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事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61號抗告人 張憶如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蔡亦薰 間因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109年4月15日本院駁回其異議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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