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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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65號原告 譚雄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被告 張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71,080元(即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坐落臺中市○里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換算面積之價值加計其上同段1852建號建物課稅現值之總額,計算式:土地面積72.46㎡78,000元/㎡+建物課稅現值519,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1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4日
書記官許瓊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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