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38號
109年度訴字第576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文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分別提起公訴(108年度毒偵字第1395號、第1506號、109年度毒偵字第62號、第532號),本院合併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
9年7月30日辯論終結,並定109年8月21日宣判,茲因最高法院95年度第7次及97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均不再供參考,爰裁定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韋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映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