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52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524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國泰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偵字第2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國泰犯損壞他人之物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爰審酌被告前因交通事故而與告訴人產生糾紛,竟心存不滿,以油漆潑灑告訴人住處大門及地板、側邊小門及地板,與其為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暨犯罪後雖能坦承犯行,惟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犯後態度難認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0日
簡易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