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27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2714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非訟代理人 鄧文彥 債務人 詹宗翰 債務人 詹德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詹宗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按日計算之遲延利息,遲延利息之計付以九個月為限,並督促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詹宗翰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詹德永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6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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