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9年度壢勞小調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勞小調字第12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釧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主營業所在起訴前已遷入臺北縣板橋
市○○路○段○○○號17樓,有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
1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應由被告營
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
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廣于霙
以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8月13日
書記官薛福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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