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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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侵占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重附民字第63號原告 陳武剛 被告 徐志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1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歐陽儀
法官吳明蒼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

歷審裁判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審易 字第 825 號(111.08.01)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1 年度 重附民 字第 63 號判決(111.10.19)【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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