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基交簡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4號附民原告109年度基交簡附民字第15號兼被告 黃俊錡 附民原告兼被告 黃仁豪 上列被告二人因本院109年度基交簡字第8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二人互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齊潔
法官周霙蘭法官李辛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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