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承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承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聲請狀影本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蔡承佑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民國106年5月17日刑事聲請狀1份在卷足憑。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375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8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5、6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83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其後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聲字第543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附表編號8至15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98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有前揭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附卷可參。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於前開聲請狀內雖亦聲請就其所犯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投刑簡字第163號刑事判決該案所量處之有期徒刑4月一併於本件定應執行刑,然該案之犯罪時間為104年2月8日,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56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各乙份在卷可參,係在本件附表編號1、2所示該案之判決確定日期之後所犯,依法尚無從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周瑞芬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受刑人蔡承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2月17日│103年3月11日│103年7月13日││││(聲請書附表誤繕為│││││103年2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444、445號│第444、445號│第587號│├─┬───────┼─────────┼─────────┼─────────┤│最│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75號│103年度易字第375號│103年度易字第482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0月22日│103年10月22日│103年11月12日│├─┼───────┼─────────┼─────────┼─────────┤││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375號│103年度易字第375號│103年度易字第482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1月20日│103年11月20日│103年12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南投地檢103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2955號│字第2955號│字第74號│││(104執更528號)│(104執更528號)│(104執更528號)│└─────────┴─────────┴─────────┴─────────┘┌─────────┬─────────┬─────────┬─────────┐│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7月15日│102年3月某日│102年4月某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3年度撤緩毒│察署103年度撤緩毒│││第587號│偵字第15號│偵字第15號│├─┬───────┼─────────┼─────────┼─────────┤│最│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82號│103年度易字第483號│103年度易字第4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3年11月12日│103年11月25日│103年11月25日│├─┼───────┼─────────┼─────────┼─────────┤│確│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南投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易字第482號│103年度易字第483號│103年度易字第48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3年12月16日│103年12月12日│103年12月12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得易科、得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字第74號│字第202號│字第202號│││(104執更528號)│(104執更528號)│(104執更528號)│└─────────┴─────────┴─────────┴─────────┘┌─────────┬─────────┬─────────┬─────────┐│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10月15日│103年8月30日│103年9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3年度毒偵字│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第940號│334號│334號│├─┬───────┼─────────┼─────────┼─────────┤│最│法院│南投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後│││院│院││事├───────┼─────────┼─────────┼─────────┤│實│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3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8│105年度上訴字第98││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4月14日│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法院│南投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易字第23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判│││1701號│17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6月30日│105年7月7日│105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得易科、得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4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26號│字第2154號│字第2154號│││(104執更528號)│││└─────────┴─────────┴─────────┴─────────┘┌─────────┬─────────┬─────────┬─────────┐│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6日│103年9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34號│334號│33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8│105年度上訴字第98│105年度上訴字第98││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判││1701號│1701號│17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7日│105年7月7日│105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54號│字第2154號│字第2154號│└─────────┴─────────┴─────────┴─────────┘┌─────────┬─────────┬─────────┬─────────┐│編號│13│14│1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3年9月26日│103年9月27日│103年9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年度案號│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34號│334號│334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臺灣高等法院台中分││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98│105年度上訴字第98│105年度上訴字第98││審││號│號│號││├───────┼─────────┼─────────┼─────────┤││判決日期│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105年4月7日│├─┼───────┼─────────┼─────────┼─────────┤││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105年度台上字第││判││1701號│1701號│170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5年7月7日│105年7月7日│105年7月7日│├─┴───────┼─────────┼─────────┼─────────┤│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第2154號│字第2154號│字第2154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