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13年度營小字第3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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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營小字第373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被告 余枝香 (於113年2月11日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為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13年8月5日對被告余枝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提起請求返還借款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足憑。惟查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2月11日死亡,此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余枝香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被告已於起訴前死亡,即已無當事人能力,屬於無法命補正之事項,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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