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北簡字第16542號
抗告人 甲○○(原名 黃昭瑜 )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
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
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一段126巷1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步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