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職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上訴人游○○上列上訴人因妨害風化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二○號刑事判決案由欄所載「妨害性自主」,更正為「妨害風化」。
理由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程序,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二二○號刑事判決案由欄將妨害風化誤載為妨害性自主,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陳東誥法官何菁莪法官洪曉能法官韓金秀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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