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4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董昱辰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昱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董昱辰前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6日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已於同月22日假釋出監,惟受刑人假釋後由本院裁定更定其刑,經聲請人聲請重核假釋,法務部矯正署認定仍符合假釋要件,故依據「辦理假釋應行注意事項」第20點規定及法務部103年9月11日法檢決字第10304540770號函意旨,及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本院判處罪刑並裁定定應執行刑確定。受刑人於107年6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8年5月10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同月16日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嗣經本院裁定更定其刑,原刑期終結日期為108年12月2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8年12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8年6月28日法授矯字第10801712441號函、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金門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甲種執行指揮書、戶籍謄本、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到28頁)。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旻穎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唐詩雅中華民國108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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