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撤銷禁治產宣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73號原告甲○○原告與被告乙○間撤銷禁治產宣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6款之規定為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6日
書記官黃錫煒